最高法院2018年7月公布刑事裁判577則,本期精選19則。刑法方面,107台上2497判決爭點在於行為人在越南撥打詐騙電話,經轉接至大陸地區向被害人詐騙,是否適用我國刑法。本判決重申實務定見,認為:「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政府統治權所不及,但依上述規定及說明,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院之審判及我國法律之處罰」;本件犯罪地有部分係在大陸地區即我國領域內,我國法院對本件犯罪自有審判權,應依我國刑法予以處罰。107台上2545判決值得注意,其認為公務員職務賄賂罪,所稱職務範圍包括雖非法律所明定,但與其職務權限具有密切關連之行為,亦屬職務行為之範疇,包括由行政慣例所形成,為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亦屬之。地方各級民意代表有議決預算、監督其執行、審核決算報告之權,此亦為地方民意代表之最重要「職務」。從而,地方民意代表如對其建議之預算,從中對他方(如得標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其既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之身分公務員;所為亦構成賄賂罪不法內涵之核心──特別義務之違反;並侵害賄賂罪之保護法益──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及廉潔性,自成立公務員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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