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之資本制度,逐漸由大陸法系轉向英美法系,以公司外部籌資管道而言,資本制度越趨彈性;以公司內部權力分配而言,經營階層將享有更大權力,董事會獨大趨勢更加明顯。從而,保障債權人及小股東權益者,不再是傳統意義的資本三原則,而是良好的公司治理及政府的智慧監管。然而,在執行法律之行政規則,主管機關態度及見解趨於極度保守,監理方法、規範模式及配套措施仍舊維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