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雖然經常將「工資」與「薪資」交替使用,但嚴格來說,勞基法對於工資之定義與稅法上薪資的概念並不完全相同。勞基法之工資必須具備對價性、經常性之要件,而稅法之薪資則泛指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報酬,故企業發給員工之工資、各項獎金或補助費,除法定之免稅項目外,原則上均屬員工應稅之薪資所得。稅法上,員工之薪資所得與企業之成本費用雖是一體兩面,惟二者所應適用的規定畢竟不同。
雇主對員工各類給付,勞動法上,凡具有對價性與經常性特徵者均屬「工資」,須依規定發給;稅法上,凡員工因職務所取得者均屬「薪資」。在實際給付總額相同情形下,多重給付會加重扣繳成本、增加稅務不確定性等,並有淪落低薪企業之公關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