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蘇○坤涉嫌於民國(下同)75年3月23日凌晨,與郭○雄共同侵入某銀樓,對被害人陳姓夫婦,犯搶劫而故意殺人未遂罪。經新竹地方法院第一審認定不能證明蘇○坤有此部分之犯罪,因而判決蘇○坤無罪。然檢察官不服上訴,經高等法院第二審改判蘇○坤成立搶劫而故意殺人未遂罪,並由最高法院於76年判決駁回蘇○坤之上訴而確定。被告蘇○坤雖於86年入監執行,於88年保外就醫,然自始極力主張無罪,判決確定後歷經四次再審及四次非常上訴,均遭駁回而無從伸冤。幸於89年經陳水扁總統依憲法第40條及特赦法第3條對其為「罪刑之宣告為無效」之特赦。隔年,遂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現稱刑事補償),遭法院以所為刑之執行不因特赦而受影響,予以駁回。有鑒於106年刑事訴訟修正第420條(下同)放寬再審規定,被告蘇○坤提起再審追求清白,經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225號裁定開啟再審後(下稱「系爭裁定」),終於107年8月8日經高等法院107年度再字第3號判決被告蘇○坤無罪(下稱「系爭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