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注意之最高法院裁判有三:首先,倘當事人因契約而互負之債務,其兩對立之債務,在實質上有履行之牽連關係,基於誠信及公平原則,亦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64條關於同時履行抗辯之規定。又若兩對立之債務,其給付顯不相當,且其給付為可分,則其同時履行抗辯之範圍應受「相當」之限制。其次,當事人之一方借用他方名義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並委託他方辦理新貸款、償還舊貸款及陸續償還新貸款等事務,性質上屬於借名登記及委任之混合契約,應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最後,若當事人就是否以扶養費之給付為扶養之方法不能協議者,應依民法第1120條本文規定,由親屬會議議定,不得逕由法院定之,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