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A市的甲公司為油品製造商,其營業範圍除製造油品外,也自東南亞等地進口各類油品再加工製造分裝,供應中下游食品業者。然甲公司竟將不可供人食用的動植物混合油攙偽、假冒為食用油,提供給各自位於B市、C市、D市、E市的下游食品製造商乙、丙、丁、戊等公司。乙、丙、丁、戊公司使用甲公司之油品,加工成雞排、酥餅等,向各自位於B市、C市、D市、E市等之b、c、d、e等中小學校提供午餐。在各媒體刊載因甲公司之攙偽、假冒食用油,導致一連串中下游廠商使用該油品、並引發民眾不安之一連串食安風暴後,由位在E市的己消費者保護團體(下稱「消保團體」)[已符合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7條、第50條等之相關規定],自b、c、d、e等中小學校受害學生共800名受讓其訴訟實施權,在E市法院,向甲、乙、丙、丁、戊等五家公司提起團體訴訟,其主要聲明為,甲與其下游廠商乙、丙、丁、戊公司,已對800名共同原告,構成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致生損害、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然而,E市法院卻以本件無管轄權,裁定移轉到A市法院。E市法院裁定移轉之理由為,並非因對共同被告中之戊公司位在E市,而使該院對於其餘被告均有管轄權。且本件主要被告為甲公司,其營業所位在A市,故E市法院裁定移轉至A市法院。經己消保團體提起抗告、再抗告之後,E市法院之原裁定廢棄,由E市法院為受訴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