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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踢皮球」?──消保團體訴訟之管轄爭議
作者 郭書琴 (Shu-chin Grace Kuo)
中文摘要
位於A市的甲公司為油品製造商,其營業範圍除製造油品外,也自東南亞等地進口各類油品再加工製造分裝,供應中下游食品業者。然甲公司竟將不可供人食用的動植物混合油攙偽、假冒為食用油,提供給各自位於B市、C市、D市、E市的下游食品製造商乙、丙、丁、戊等公司。乙、丙、丁、戊公司使用甲公司之油品,加工成雞排、酥餅等,向各自位於B市、C市、D市、E市等之b、c、d、e等中小學校提供午餐。在各媒體刊載因甲公司之攙偽、假冒食用油,導致一連串中下游廠商使用該油品、並引發民眾不安之一連串食安風暴後,由位在E市的己消費者保護團體(下稱「消保團體」)[已符合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7條、第50條等之相關規定],自b、c、d、e等中小學校受害學生共800名受讓其訴訟實施權,在E市法院,向甲、乙、丙、丁、戊等五家公司提起團體訴訟,其主要聲明為,甲與其下游廠商乙、丙、丁、戊公司,已對800名共同原告,構成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致生損害、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然而,E市法院卻以本件無管轄權,裁定移轉到A市法院。E市法院裁定移轉之理由為,並非因對共同被告中之戊公司位在E市,而使該院對於其餘被告均有管轄權。且本件主要被告為甲公司,其營業所位在A市,故E市法院裁定移轉至A市法院。經己消保團體提起抗告、再抗告之後,E市法院之原裁定廢棄,由E市法院為受訴法院。
起訖頁 15-18
關鍵詞 消費者保護消費關係發生地管轄管轄移送侵權行為地共同管轄法院民事訴訟之公益性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812 (19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68473932018120194004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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