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2018年6月公布刑事裁判518則,本期精選20則。刑法方面,107台上1289判決涉及禁止錯誤,關於行為人是否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發生禁止錯誤,判決認為「從事特定職業之人,對於該職業應遵守之法規或準則,只要透過進修或職業管道就可知悉,其錯誤即屬可避免,不能謂有無法避免之正當理由,尤為當然」。106台上1877判決處理被害人和解與犯罪所得沒收的消長關係,判決認為被害人已因犯罪行為人和解賠償而完全填補其損害者,不得再對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反之,行為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而賠償其部分損害,但若其犯罪直接、間接所得或所變得之物或所生之利益,尚超過其賠償被害人之金額者,法院為貫徹犯罪所得沒收理念(任何人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所生利益),「仍應就其犯罪所得或所生利益超過其已實際賠償被害人部分予以宣告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