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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
201811 (7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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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小組之組織爭議──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10號判決評析
作者
蕭文生
中文摘要
本案有許多爭議,惟限於篇幅,僅能就性平會組織問題加以討論。
性平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平會處理第1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性平法第30條第3項規定,第2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本案調查小組成員全數外聘,無一校內委員,是否與法律規定不合,而在程序上顯有重大瑕疵。
起訖頁
15-22
關鍵詞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調查小組
、
解聘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3項
、
文義解釋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1811 (7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20779836201811007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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