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是受託人為委託人管理財產的制度,在信託關係存續中,若受託人未執行管理財產的事務,仍然由委託人執行管理財產的事務,這種信託不屬於信託法上的信託,在稅法上無法適用稅法中信託課稅的規定。本案在法律形式上雖然有信託的架構,但仍然由委託人直接出售屬信託財產的土地,以致被認定類似於借名登記的法律行為,不適用出售土地免稅的規定。
本文探討實務常見以信託方式執行企業聯盟協議之課稅問題。企業聯盟,依現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1號之規定,定性為「聯合協議」,其具有以下特性:各方皆受合約協議所拘束,合約協議賦予各方中之兩方以上對該協議之聯合控制。聯合協議依協議各方權利義務分為聯合營運或合資,二者的財報及會計處理亦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