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A男駕駛自小客車超速行駛,以時速不低於90公里之速度,撞上被害人B女母子三人三貼騎乘之闖紅燈機車,導致被害人一死、一癱瘓、一傷。新北地檢署判定B女「闖紅燈」才是肇事主因,儘管A男有超速,但基於路權和信賴原則,四度將A男不起訴。但檢方第五次偵查後認為,A男以超過90公里速度行駛,若當時能遵守限速30公里可避免車禍發生,因此依過失致死罪起訴A男。但新北地院根據鑑定,認為就算A男行駛30公里,煞車距離仍須25.54公尺左右,但現場僅有20.9公尺可供反應,A男遵守限速行駛仍無法閃避B女,加上B女除了騎機車違規三貼載人,還沒有給2名小孩戴上安全帽,加上當時B女體內也有酒精反應,而且根據肇事原因來看,B女闖紅燈才是肇事主因,A男是無法閃避才造成車禍發生,因此判決A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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