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於某臺頻道宣播某藥品廣告共25日,內容經主管機關A查獲。A審認甲宣播未經核准之藥物廣告,違反藥事法第66條第3項規定,乃依同法第95條第1項規定,以X處分處甲新臺幣(下同)20萬元罰鍰。甲不服提出異議及訴願,經受理訴願機關B以本件係甲第2次違規及A認定違規行為數之標準及依據未明等理由,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及復核決定,並命A另為處分。A重新審查後,以Y處分處甲500萬元(即該藥品廣告係首次宣播,每件處最低罰鍰20萬元,同一日於同一頻道為一行為,一行為算一件,計25日,共25件,合計500萬元)罰鍰。試問:Y處分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