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2018年5月公布刑事裁判610則,本期精選20則。刑法方面, 106台上2480判決認為被告擔任臺東醫院精神科主任醫師,及擔任該醫院藥事委員會委員,實際參與該醫院藥品管理審定之公共事務,應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之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106台上3462判決談及禁止錯誤(違法性錯誤)。107台上1774判決涉及實質違法性概念,本判決表示「刑法上之違法性,應指實質上值得處罰程度之違法性」,「行為雖伴隨法益侵害或危險,但從社會倫理觀點,若在法益或行為侵害輕微、法秩序不完備、具有社會相當性或權利衡量之情形下,如合於歷史所形成的社會規範秩序,即應認為刑法所容許」,案情可供參考。107台上1400判決重申「販賣行為」之實務見解,以此界定正犯範圍:「刑法上所謂販賣行為,係指以營利為目的,有償轉讓而將商品出售之行為。其買賣前之磋商、交付買賣標的物、收取價金等行為,均屬販賣構成要件之行為」。從而,販賣者與購毒者就買賣毒品之重要內容有所表示且相合致,「縱嗣未擔任交付毒品部分行為,仍屬已著手實行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為該罪之正犯,而非幫助販賣或幫助施用毒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