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28日公布,後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該法第1條第1項即開宗明義地揭示本法的立法目的:「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特制定本法。」此明白表示稅務訟訴目的,由傳統客觀之合法性審查轉變為現代憲政國家之主觀納稅人基本權利之保障1。此種轉變是否落實,須由行政法院判決加以觀察。尤其該條第2項明定:「關於納稅者權利之保護,於本法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稅務訴訟係採行職權調查主義;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是否展現在判決中,值得吾人對指標性判決,逐一加以評析,而本號判決即為值得觀察的其中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