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注意之裁判有二:其一,是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所謂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係指僱用人於選任受僱人時,應衡量其將從事之職務,擇能力、品德及性格適合者任用之,並於其任期期間,隨時予以監督,俾預防受僱人執行職務發生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而言。其二,係保證契約之保證範圍,倘包含將來未定有限額之債務,就訂約時已發生之主債務部分,其數額及範圍已現實具體確定,固為該保證契約效力所及,但就將來發生之債務部分,因完全不能預先確定其數額,卻由保證人對之負無限度之保證責任,無異加重其責任,按其情形顯失公平,僅該部分約定無效,並非契約全歸無效,誠值留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