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某甲於某市經營畜牧業,飼養豬隻約400隻。主管機關市政府之環境保護局人員於前往某甲之畜牧場稽查時,發現廢水未妥善收集處理,而以渠道方式使水由未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至地面水體,認定其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下稱「水污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且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105年3月11日環署水字第1050017863A號令(下稱「環保署105年3月11日令釋」)意旨,該行為屬於同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所稱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即依水污法第46條之1及違反水污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之規定,裁處某甲288,000元罰鍰,並命自收受裁處書之日起停養。請問主管機關認定某甲之行為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是否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