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使用BT程式下載了甲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影片,並在下載的同時,將影片的內容公開給不特定的人下載1。警察在調查本案件時,向張三所使用的電信公司調取使用者資料,因而查知該BT程式所使用的網際網路協定位址是由何人所使用,以及張三的個人資料。案件在移送給檢察官後,檢察官提起公訴。司法警察向電信公司調取的使用者資料,被用以證明張三散布甲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影片的犯罪事實。在訴訟中,張三的辯護律師主張,警察就通信使用者資料的調取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試問,警察所調取的通信使用者資料是否有證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