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人甲公司於外勞乙因職業傷害於宿舍內休養並未逃逸,仍向A人力仲介公司偽稱外勞乙行蹤不明。經A公司專業人員丙,於105年9月26日以訴願人名義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通報外勞乙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訴願人負責人丁,違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作成106年度偵字第7551號緩起訴處分書及命該公司負責人丁向國庫支付新臺幣4萬元之緩起訴處分金在案,原處分機關新北市政府乃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第65條第1項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以106年9月14日新北府勞外字第1061780677號就業服務法罰鍰裁處書,於扣抵已繳交之緩起訴處分金4萬元後,處訴願人甲公司罰鍰26萬元整。訴願人甲公司不服,向勞動部提起訴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