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臺灣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大陸民事確定裁判、仲裁判斷是否有既判力?最早期幾乎均採肯定說。法院實務上,經裁定認可之大陸民事確定裁判,許多為大陸離婚判決,當事人持法院認可之裁定書及其確定證明書,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後另行各自嫁娶者,為數應不少。如採既判力全面否定說,認定前婚並未解消,則不免影響人倫及法律秩序之安定性。嗣最高法院於長榮案、竹家案之判決,喚醒沈寂已久之問題意識,將向來不認為有問題者,浮上檯面,各界開始意識兩岸條例第74條之文字是否清晰?究竟有無法律漏洞等問題,故最高法院於長榮案及竹家案之判決,具劃時代意義,但對業已安定之財產及身分關係而言,恐添變數。之後,最高法院於仲裁案判決,仍先論述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大陸民事仲裁判斷並無既判力,然於判決之末,附帶論及為認可裁定之法院若已行較周密之非訟程序而為判斷,則屬別一問題之後門,似認於認可非訟程序中,如賦予當事人程序保障,則容有例外情形,為將來其他個案留下伏筆。最高法院果真於其後之離婚案判認當事人未就不利之認可裁定聲明不服,自不得再為與該確定認可裁定意旨相反之主張,而以仲裁案判決之後門為前門,實質上幾乎與既判力肯定說無異,應屬最高法院見解之重大轉折。然另一方面,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546號民事判決及106年度臺上字第1732號民事裁定,仍採既判力全面否定說,但未敘明理由。因此,最高法院對於「是否承認經裁定認可確定之大陸民事裁判、仲裁判斷具既判力」此一影響兩岸人民財產、身分關係甚鉅之議題,內部見解恐有歧異,似宜召開民事庭會議統一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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