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傷害醫療附約。雙方並約定以月繳方式繳交續期保險費,甲並授權乙公司自甲之銀行帳戶扣繳前開保險契約續期保險費。甲於2013年3月26日因左側粘液性低度惡性腫瘤至臺大醫院住院,於2013年3月28日接受手術,於2013年4月3日出院,共計住院9日,因而支出之若干醫療費用。然甲於2013年4月24日備齊證明文件依約向乙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乙公司則以自2011年5月起無法從系爭帳戶扣繳保險費,乙公司除寄發二次「保險費扣款不成通知單」,另於2011年6月以掛號信函寄發「保險費催告通知單」至甲留予乙公司之地址,有蓋有郵局戳印之催告郵寄清冊單可憑。然甲仍未於30日交付保險費予被告,致系爭保險契約附約停止效力,乙公司毋庸負理賠保險金之責為由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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