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知識庫
 
  1.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月旦法學教室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登入】查詢為準。
最新【購點活動】


篇名
釋字第762號解釋──審判中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案
作者 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
中文摘要
聲請人一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刑確定後,認該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有誤,為進行訴訟救濟,向該院聲請交付卷內照片,經駁回後再行抗告,復最高法院認判決確定後,無辯護人之被告閱錄卷證之權利,雖可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下稱「系爭規定」),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因刑案照片依其性質,應屬書證或證物,是其聲請付與刑案照片影本,於法不合,乃以其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聲請人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交付該案審判卷證及偵查全卷光碟,經該院以其無辯護人而聲請付與筆錄外之其他卷證資料,與系爭規定不符為由而駁回,因不得抗告而確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前開聲請人認確定終局裁定一、二所類推適用及適用之系爭規定侵害其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司法院聲請釋憲。
起訖頁 127-130
關鍵詞 刑事被告訴訟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卷證資訊獲知權閱卷權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806 (18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刑事法類實務選編
該期刊-下一篇 通常訴訟事件誤用簡易訴訟程序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 號 7 樓 客服信箱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