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選錄10則民事法裁判,值得關注之實務見解主要有三:首先,係民法第18條前段所規定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並無消滅時效之適用。其次,倘企業員工於企業經營或商業活動中,利用職務機會取得企業之資源,合謀與該企業為不正當之營業競爭,致使企業流失其原有之客戶,即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最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配偶一方先他方死亡時,屬生存配偶對其以外之繼承人主張之債權,與該生存配偶對於先死亡配偶之繼承權,為各別存在之請求權,二者在性質上迥異,不生債權、債務混同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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