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8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了釋字第745號解釋,宣告現行所得稅法中關於薪資所得費用減除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規定,相關機關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兩年內,依該解釋之意旨,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有鑑於此,本文將台灣地區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演變,以及藉由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澳洲及亞洲地區之新加坡、香港、日本、韓國等9個國家(地區)薪資所得計算、課稅規定及審查方式之綜合調查,盼能提供各界參考借鏡。
釋字第745號解釋的公布,乃為貫徹稅法上「量能課稅原則」之精神,消除了長久以來「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之必要費用認列方式的不平等。台灣地區已於2018年2月7日公布所得稅制優化法案,讀者可持續追蹤後續立法機關如何制定薪資所得的費用減除方式,是否有達到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期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