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行政處分之類型中,有一種較少被提及之「消極處分」,此種類型雖非習見之處分,惟其仍有存在之價值,尤其涉及到行政處分作成及生效時點之判斷,以及救濟期間之起算時,更為顯著1。此種分類主要與行政處分作成方式有密切之關係,蓋行政處分之構成中,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之效果為其所不可或缺之要素,因此只要其能有此種效果之發生,究採何種方式作成並不影響該行政處分之成立。因此,行政機關可以積極對外表示之方式作成,或得以消極默示之方式作成,甚至由法律上以擬制之方式,認定行政機關已經作成。準此,即可區分出三種不同類型之行政處分:「積極處分」、「消極處分」及「擬制處分」。其中又以「消極處分」最為少見,並易引發適用上之問題,故有必要加以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