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是否侵害另一個人的著作權,是需要經過層層關卡的檢驗。 首先,主張著作權被侵害的人,必須要有著作,詳言之,係具有「原創性」及「個別性」,且有「一定表現形式」之「人類精神上」創作;再者,必須看看該人是否為受雇或受聘之人,倘若受雇或受聘而創作,著作權之擁有者可能為雇主或出資者;另外,也必須注意該著作是否已經過存續期間,而不受著作權保護。 下一個層次,則是要釐清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之內涵種類,並且判斷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該當於哪一種人格權或財產權類型之侵害,譬如說是「重製」行為還是「公開傳輸」行為。 接下來,縱使一個人為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也不一定就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因為有可能行為人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而得合法行使著作權;又或者,行為人之使用屬於合理使用、該著作之著作權已耗盡以及因強制授權之緣故,行為人雖然為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仍得合法使用他人著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