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甲起訴主張其向乙買受土地一筆,請求法院判命乙就系爭土地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乙則以甲尚有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未付,對之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第一審法院認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而為其敗訴之判決,甲不服對之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其上訴為有理由,將第一審所為其敗訴之判決廢棄,改判命乙就系爭土地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並附以甲應同時提出對待給付1,000萬元之條件。乙對於第二審判決命其就系爭土地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判決並未聲明不服,僅甲對於第二審判決所附其應同時提出對待給付1,000萬元中超過250萬元之條件部分提起上訴。試問:在此案例,第三審法院所得審判者,是否得將原第二審判決之全部廢棄,發回更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