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A為臺北律師公會成員,為甲在臺北地方法院擔任民事案件辯護人。後,甲因同民事案件,遭他人舉發偽造文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在臺中地方法院對之起訴。甲再委託A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A在未向臺中律師公會登錄前,即代表甲出庭辯護。在他人向臺中律師公會檢舉後,送交律師懲戒委員會依據律師法相關規定,加以懲戒。A不服,提起覆審後,仍維持懲戒。A遂對於律師法第21條規定,律師於不同法院所在地執業前必須加入該地方律師公會之規定,認為侵害憲法上權利,遂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試問,如何從憲法規定與學理思考本案律師法第21條第1項的合憲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