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30日要保人甲以自己為要保人並為被保險人向A保險公司投保「A人壽樂活終身醫療健康保險」及附加「新住院醫療限額給付保險附約」,雙方約定「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被保險人依本契約條款第5條之約定而住院或於醫院持續治療達6小時(含)以上者,本公司按其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乘以『住院保險金日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但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365日為限」。嗣後,於2012年11月間,被保險人乙經醫師診斷患有混合發展障礙症,而自同年月12日起被保險人遂於醫院接受週一至週五日間住院治療(每日約2.5小時)。對此,A保險公司認為日間住院與全日住院不同,並非保險契約所稱住院;另縱認符合保險契約住院要件者,因被保險人非屬全日住院接受治療,應依比例給付保險金等為抗辯。問A保險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