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件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主張中可知,本件實體法上之爭點為,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訂定保證契約之效力如何。無論被上訴人甲、上訴人乙之主張、本件原審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判決,均圍繞著民法第1088條第2項規定。民法第1088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此項規定是否包括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訂定保證契約有待檢討。本文擬就民法第1088條第2項規定之意義、判決中所引用最高法院53年度第1次民刑庭總會決議之意義、及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所訂立保證契約之效力加以探討,並就本判決做一簡單之評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