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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1802 (18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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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保險給付是否應列入遺產?
作者
郭姿君
中文摘要
作生產,並讓唯一繼承人之某甲繼承財產時,得依法免繳納遺產稅。然,因保險業務員之招攬,得知被保險人身故時,依保險法及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保險金可免徵遺產稅。某甲之父遂以自己為要被保險人,某甲為受益人,將資金改投保數張儲蓄型保險衍生商品,並以躉繳方式繳交保險費。惟於某甲之父去世後,該等保險金被國稅局列入遺產,而導致某甲需多繳近200萬元之遺產稅。雖某甲就此不服申請復查及訴願,卻均遭以系爭保險並無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免徵遺產稅規定適用為由駁回。
起訖頁
129-130
關鍵詞
實質課稅原則
、
遺產稅
、
躉繳保險費
、
遺產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802 (18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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