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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法學教室
200306 (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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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勘驗協助義務
作者
沈冠伶 (Kuan-Ling Shen)
中文摘要
"認領子女之訴,由於涉及親子血緣之真正,與家庭、社會關係之安定有關,為維護公益,乃適用職權探知主義,法院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且不受當事人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所拘束,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訴法五九四、五九五、五九六準用五七五之一)。在職權探知主義所適用之事件,由於法院須盡一切之能事以調查事證,因此,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上所負之主觀舉證責任,則與辯論主義所適用之事件有所不同,並不因其未予以主張、舉證即獲不利益之判決。雖有認為,在職權探知主義下,僅有客觀舉證責任而無主觀舉證責任可言。"
起訖頁
12-13
關鍵詞
勘驗協助義務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306 (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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