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經濟時代,無形資產於經濟發展中扮演的功能日異重要,而現行的稅法過度限縮無形資產於稅上的認列與攤銷之範圍。而依公認會計準則規範認列為無形資產之項目,已某種程度表彰其經濟實質以及經濟上的負擔能力,在稅法量能課稅原則下,應有在稅上認列為無形資產及提列相關攤銷費用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