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二十世紀六年代之前,侵權行為準據法問題,在國際私法演進上並未獲得特別重視,亦未扮演重要地位,Savigny、Dicey、Story德國、英國及其歐陸國家國際私法大陸學者之著作中,亦未深論。侵權行為準據法依侵權行為地法,長期以來幾被認為不易之大法則。此以其責任、賠償與行為牽涉關聯行為地(包括損害結果地)之法律,且侵權行為與刑事制裁公法之相涉問題,自非以行為地法適用莫屬。雖其間與英國政策及司法實務之以「法院地法」競匹,同為確定性之同等地位,但總結而言,侵權行為地法終戰勝法院地法占據較重要地位,自十九世紀至二十世紀前半期乃屹立不墜之優勢。雖其被譏為侵權發生地之僥倖性,但有其簡便、固定以及可減少當事人選擇有利法院(forum shopping)之流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