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座談會的舉辦有兩個背景,第一,本所在研究領域上分為六大組群,其中之一是針對科技發展與法律規範進行研究。這兩年的研究重心放在資訊法,也規劃未來能設立資訊法研究中心,希望在這一、兩年時間慢慢累積能量。第二,最高行政法院(下稱「最高行」)於二○一七年中作成一○六年度判字第五四號判決,可說是從釋字第六○三號解釋以來,對於臺灣隱私保護而言影響重大的一則判決。判決裡所涉及之問題,有些屬法律解釋層次,有些則牽涉憲法。因此雖然這已是一個確定判決,但其中部分問題仍可能需要未來透過憲法解釋進一步釐清,所以這個座談會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可以在整個議題發展過程中,由學界內部先開啟一些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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