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件案件依據高等法院所認定的事實略謂:甲擔任A、B、C、D公司之董事長,其亦擔任B公司向眾多銀行貸款之連帶保證人,而B公司財務狀況不佳,一旦發生退票恐將面臨眾多銀行緊縮銀根同時追償。高等法院判決認為,甲乃意圖為自己及B公司之不法利益,基於違背職務之犯意,而為下列行為:一、使C公司違法貸與B公司,致A公司遭受47,368,372元損害。二、使D公司違法併購B公司並擔任B公司向金融機構貸款之連帶保證人,進而挹注資金至B公司,及以連帶保證人身分為B公司清償貸款債務,致使A公司遭受至少1,270,066,840元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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