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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成年監護制度
作者 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
中文摘要
民法(下同)中,權利能力是指「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而行為能力是指「得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其行為發生法律上效果的資格」。任何人皆享有權利能力,但並非所有人均具有行為能力。行為能力乃以具有健全之「意思能力」為基礎,始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但是否具有健全之意思能力,若全憑個案中分別判斷,恐欠因缺明確性而造成交易之不穩定,故第13條乃以客觀的年齡區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滿20歲)、限制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及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
起訖頁 120-122
關鍵詞 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成年監護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801 (18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釋字第754號解釋(填具進口報單逃漏稅併合處罰案)
該期刊-下一篇 民法第195條第3項身分法益侵害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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