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之甲公司與臺灣地區乙公司合作開發商標與內衣商品,甲公司負責製造商品,處理大陸地區之銷售,乙公司負責臺灣地區之商品代理。甲公司先在大陸地區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內衣商品;乙公司嗣於臺灣地區以相同商標之圖樣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內衣商品,甲公司與乙公司分別在大陸地區及臺灣地區,取得相同商標圖樣之商標註冊,各指定使用於相同之內衣商品。因丙自大陸地區進口甲公司製造附有商標之內衣,其品質不如乙公司所製造之內衣。試問乙公司以丙進口上開甲公司製造之內衣,主張丙有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對丙提起刑事告訴,法院應如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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