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至第四章,依次規定通常訴訟程序、調解程序、簡易訴訟程序及小額訴訟程序,其中通常、簡易及小額程序均為訴訟程序,各該程序之法院組織、審級及應如何踐行其程序,各有其領域,互不侵犯,為避免適用時過於僵化,並設互換程序之機制,便於實務上靈活運用。至其中第二章所定調解程序,雖非訴訟程序,然有時與訴訟事件有密切之牽連關係:或為起訴前應經之程序,如逕行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或為調解不成立後訴訟之續行,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調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設計縝密精緻、程序順暢,對於兩造程序及實體利益之保護,兼籌並顧,堪稱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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