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前因發現配偶邱女與其同事甲男過從甚密而心生懷疑,遂委任某徵信社查探。經該徵信社員工查悉邱女、甲男2人一同投宿「打狗戀館汽車旅館」(2人妨害婚姻案件判決有罪確定),被告遂與該徵信社員工隨同入住該房之左右鄰房以利蒐證工作。詎被告及徵信社員工均明知未獲得邱女、甲男之同意,亦無其他可對該2人所承租居住之該房進行搜索之法令依據,竟仍共同基於非法搜索他人住宅之犯意聯絡,利用邱女、甲男2人至該汽車旅館附設餐廳用餐,而返回並開啟房門之際,即擅自進入該房進行蒐證,由徵信社員工負責持攝影器材錄影、在房間2樓處翻找並拿取床單、使用過之衛生紙1包、牙刷2支等物品,以作為邱女、甲男有妨害婚姻犯行之證據,事畢,其中一名徵信社員工再以電話報案請警方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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