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警察為查緝走私毒品,裝置衛星定位追蹤器(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GPS)於乙停放門前廣場其使用貨車下方底盤,用以接收其所在位置之經緯度、地址及停留時間等行蹤數據(下稱「GPS偵查」)。甲警察自103年6月28日起至同年7月4日止,共7日均處於定位狀態,回傳資料多達40餘筆,除告訴人停放上開貨車地點外,尚有逐筆停留日期時間、地址等詳細車輛位置相關資訊。另同年7月4日下午3時51分,甲警察至上開貨車停放之門前空地,取回先前安裝之GPS過程中,為乙及其家人察覺並暴露上情。試問,甲警察藉由GPS偵查所蒐集資料於審判程序上有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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