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2017年4月公布刑事裁判407則,本期精選18則。刑法方面,106台上1095判決涉及詐欺未遂,本判決正確表示,「著手於以詐欺為目的之行為,即可成立本罪之未遂犯。至於他人是否因行為人之詐術行為,而陷於錯誤,則與本罪未遂犯之成立無關」,案例事實可供參考。106台上1062判決乃關於販毒之共同正犯與幫助犯區分,實務對此一向主張主客觀擇一認定,準此,本判決認為「替賣方接聽電話、約定交易量價、地點、跑腿送貨、收款轉交,既然認知內容、用意,而參與交易的客觀作為,則無論有無共同犯罪之主觀意思,當然仍應成立賣方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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