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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1709 (1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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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冤有頭債有主
作者
翁毓琦
中文摘要
多年前震驚社會的雙屍案,因行為人在咖啡中加入安眠藥交給二名被害人飲用,再將二人扶到店外河邊紅樹林殺害,被害人之家屬因而提起訴訟請求賠償。一、二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在被害人飲料摻安眠藥後,將意識不清的被害人從咖啡店扶出,直到殺人,行為無法切割,均屬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所稱的「執行職務」行為,且咖啡店公司欠缺對員工監督機制,認定股東三人應負擔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與行為人應連帶賠償368萬元,近日經上訴最高法院後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起訖頁
130-132
關鍵詞
僱用人侵權責任
、
僱傭關係
、
執行職務
、
內在關連說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709 (17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員工殺人,老闆要賠?──僱用人推定過失之侵權責任
該期刊-下一篇
「日間住院」賠不賠?──論「日間住院」之理賠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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