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64至1173條設有關於遺產分割之規定,其中包括遺產分割之自由與限制、遺囑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分割之實行及分割之效力。關於遺產分割之種類有三,即遺囑指定分割、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等三種,我國民法僅就遺囑指定分割加以明文規定。依民法第116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囑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但就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則未置明文。於法無明文規定之情形下,學說與實務見解大多認為得類推適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法院於裁判分割時,是否得就遺產裁判為分別共有,於實務上見解未必一致,此次民法繼承編修法時,針對此點加以明文規定。另外,將遺囑禁止遺產分割之時間縮短為5年,並限制胎兒出生後,始得分割遺產,並就歸扣制度做大幅度之修正,此等修正是否妥當,有待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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