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規定:「(第1項)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三、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第2項)前項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健保署於支付全民健康保險後,僅於特定事故得向特定對象代位追償。其中,針對第1項第3款有關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健保署另頒布有「全民健康保險執行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為相關定義及追償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