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六年底,我國爆發首宗公開收購案已成就但無法支付價款之案件──樂陞案,引起各界重視,主管機關並因而修正了我國公開收購相關法制,包含證券交易法以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主要修正內容除了加重收購公司對於支付收購對價能力的證明,並亦課予被收購公司經營管理階層相當的查證義務。然而,國際上對於公開收購案支付收購對價之證明,參酌英國、美國以及加拿大相關法制,皆未有由被收購公司查證之規定。本文以下將簡述國際相關法制,並提出分析意見。另,針對新修正之收購期間,以及撤回應賣之相關規定,本文也將一併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