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甲因闖越鐵路平交道,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規定處以新臺幣(下同)30,000元罰鍰,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被要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3小時。在通知甲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函文中特別強調,甲如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將被處以1,800元罰鍰。經再次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6個月仍不參加者,將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甲依規定於指定日期到監理站報到,並參加講習。剛開始的講習內容,特別是播放汽機車交通安全知識影片,甲覺得十分不錯。之後,為了強調遵守交通規則的重要性,連續播放三則帶有血腥畫面的車禍影片,令甲感到十分不舒服。甲認為強制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強制觀看血腥影片,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自由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