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興科技的發展與交易日漸複雜,跨境或複數主體分工下之專利相關發明的非法實施,逐漸浮現於各國之司法管轄上。此類非法實施的特徵,常因跨境或複數主體分工之因素,依屬地主義與全要件原則之法理,縱有一部實施於權利保護國,或各分工參與者確已為一部之實施,而獲有實施的市場經濟利益,專利權人仍無由尋求專利法之適度救濟。因此,本文藉由智慧財產法院一○三年度民專訴字第一一二號判決為例,探討跨境或分工非法實施,可能因屬地主義與全要件原則之僵化適用,所產生的問題,以及如何利用各種理論基礎,調和前述法理影響專利侵權評價的嚴峻性,以重新思考專利侵權法制因跨境或分工非法實施所受之挑戰,以及如何尋就符合專利法本旨的評價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