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進貨櫃運輸安全,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於其第九十四次會議,以第MSC.380 (94)號決議,通過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章第二條貨物資訊之修正,該修正已於二○一六年七月一日生效,此規定適用於所有出口海運之包裝重櫃。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該規定課以出口重櫃的託運人(無論是自行或委託他人)應以書面簽字方式提供該貨櫃經驗證之毛重(VGM)。VGM僅能以二種容許方式取得,並應於船方製作船舶積載圖之前,提供給運送人及櫃場代表;且除該公約明示除外適用範圍外,船方應使用VGM編制船舶積載圖,所有國際航線的貨櫃船不得讓無VGM的貨櫃貨物上船。VGM大概是近年來IMO船舶安全技術規範上與海商法最具關連的項目。IMO將VGM義務配置在「託運人」身上,但各國為便於統一管理,在作業程序規範可能會連帶課以「運送人」櫃重查證或複驗之義務。於海上貨物運送各國際公約及海商法規範,VGM可能涉及託運人貨品申報義務及保證其正確無訛之責任、傳統上載貨證券或運送單證之應記載事項、以及前述證券上記載「據稱告」或「據稱重」之效力等問題。本文從貨櫃為何必須據實申報秤重之各項原因著手,說明國際海事組織對此所制訂及發展之相關規定及作業準則;最後再針對「貨櫃強制申報重量」涉及海商私法相關規定為逐一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