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參與政府採購程序,最不樂見者,就是目的未達,反遭機關宣告為「不良廠商」、未能領回押標金甚或遭追繳結果。近年最高行政法院有多件與政府採購法相關決議,可見廠商、機關間因政府採購事件發生衝突情形屢見不鮮,有必要對之詳細檢視,始能加深對政府採購法之瞭解。本文從廠商權益保障觀點說明相關救濟程序,引介最高行政法院分就廠商申訴程序合法性、押標金處置規定構成要件、處置時效、廠商可歸責事由認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效、裁處權時效等爭議問題作成之決議,並提出若干質疑,期能進一步認識本法,並適時提醒參與廠商自保權益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