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案例事實之爭點有二:
壹、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如依訴訟之法律關係,原告與其所請求撤銷或變更之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利害關係相反者,行政法院就依職權命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是否有裁量權?
貳、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者就特定更新單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更新單元內不同意更新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以都市更新主管機關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行政法院除命實施者獨立參加訴訟外,是否應併命同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即同意者)獨立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