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原告甲向台北地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命被告乙將登記在A地上的抵押權塗銷。被告乙住所所在地(台北市中山區)的台北地院有管轄權(第一條第一項)。原告甲在本案中係基於「A地所有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乃行使土地所有人的除去妨害請求權,依通說屬於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因不動產物權涉訟,專屬A地所在地的基隆地院管轄。另其因塗銷抵押權登記涉訟,亦符合第十七條規定,得由登記地的基隆地院管轄。因專屬管轄權屬於基隆地院,排除其他非專屬管轄權,所以台北地院無管轄權,不得為本案判決,而應適用第二八條第一項,將原告甲的訴訟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於基隆地院。" |